原告赵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 杨 力
审判员 佟 丰
审判员 洪 涛
书记员:刘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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