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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方方与李志坤返还原物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方方,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强,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坤,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方方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且诉讼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6元,退回上诉人赵方方。

审判长  姚鹏方 审判员  袁丽斯 审判员  胡海陆

书记员:李军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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