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新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金生,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黄骅市。
被告: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冉文武,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任公司经理。
被告:孙成林,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陆正耀,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负责人:冯贤国,任公司经理。
赵新旺与任金生、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孙成林、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赵新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新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赵新旺负担。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王晓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