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河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吴凤侠,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洲,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临西县。被申请人:吕怀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临西县。被申请人:武朝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临西县。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吕某梅、吕怀瑞、武朝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赵某某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46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韩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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