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姚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立国
审判员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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