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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高阳营销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凤杰。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副50号。法定代表人:任继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甄雅钦,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高阳营销部,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0号。负责人:宋素巧,该营销部负责人。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由被告代理的山东烟台泰诺卡一份,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如果原告遭受意外伤害,那么由被告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标准为:××住院治疗10000元,意外身故残疾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每天50元。后在2013年11月21日原告因煤气罐爆炸意外致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0万余元。事发后,原告即找到被告处协商保险赔偿事宜。二被告共支付了8392元的款项后,对原告其他的损失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总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整。后追加诉讼请求至9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一、原告起诉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高阳营销部,被告提交高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没有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高阳营销服务部的登记信息,故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高阳营销部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该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原告起诉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交证据主要有山东泰诺卡一张、录音材料等,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辉 审 判 员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邢 龙

书记员:张雅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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