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元
邹敏(湖北石首长江法律服务所)
徐典贵(湖北石首长江法律服务所)
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
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新元,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典贵,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新元诉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25日由审判员曾立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赵新元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新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新元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新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新元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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