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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诉被告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单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769,252.94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资信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单某某、案外人章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双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单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769,252.94元的产权份额,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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