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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等与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赵某
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河县北陈海村人,初中文化,务工。
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赵某父亲。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市新华区,系冀A×××××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
负责人朱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赵某负担。

审判长:陈芳

书记员:靳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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