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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杜绍静,男,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望奎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0日绥棱县长山乡三部村村民孙立国因办事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10个月,由被告陈某某为孙立国担保。现给付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要求其给付欠款本息的诉请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赵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给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8000元,本息合计1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万忠

书记员:孟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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