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二○一六年三月三日以本案被告自愿支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同意被告案外支付借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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