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解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7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志明

书记员:张建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