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7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志明
书记员:张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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