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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韩淑珍与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韩淑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薛丹丹,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51岁,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赵某某、韩淑珍诉被告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韩淑珍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韩淑珍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韩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某某、韩淑珍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书记员:崔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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