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文海。
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复祥,1954年4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海诉被告袁某某、第三人徐复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海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文海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22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赵文海负担。
审 判 长 郝梦迎 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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