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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楼与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文楼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王会

原告赵文楼,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农民。现在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原告赵文楼与被告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昧勇、被告王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借款110000元,被告认可,对此借款应予认定。双方均认可按月利率4%结算利息,但被告称结息时间记不清楚,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付息至何时,故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原告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规定,故原告请求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楼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借款110000元,被告认可,对此借款应予认定。双方均认可按月利率4%结算利息,但被告称结息时间记不清楚,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付息至何时,故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给付原告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规定,故原告请求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楼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牛惠林

书记员:李玉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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