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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等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赵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弘,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希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赵文静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赵某、赵文静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牟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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