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赵某某,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凌涛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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