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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金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金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0元,减半收取计6,19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赵  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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