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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于某某、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平安街绿苑三区10栋3单元607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福民街万佳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69704X。
代表人:佟玉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大为

法官助理李欣 书记员张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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