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内蒙古多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8%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开到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元,被告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并约定年利率18%,后被告给付利息至2018年7月13日。现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吴穹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秀花
书记员: 马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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