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赵某朋
杨素岚(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朋,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素岚,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强
书记员: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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