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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李文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姜华
毛华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生

申请执行人赵某,宜昌市西陵区瑞天云众汽车装饰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姜华、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生,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文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文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谢鸣

书记员:向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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