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姜华
毛华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生
申请执行人赵某,宜昌市西陵区瑞天云众汽车装饰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姜华、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生,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文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文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谢鸣
书记员:向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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