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冯卫星(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
周某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卫星,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贷款条原件1张、(2015)沽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可以认定被告周某借原告赵某某35000元及欠利息3900元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曾口头向其借款700元,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9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贷款条原件1张、(2015)沽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可以认定被告周某借原告赵某某35000元及欠利息3900元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曾口头向其借款700元,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9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任建军
审判员:杨树成
审判员:杨占林
书记员: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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