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换伶、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郝某某、郝某新、郝某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换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建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大儿子。
委托代理人宫纪兰,男,昔阳县大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
被告郝某某,男,48岁,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刘某某大儿子。
被告郝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刘某某二儿子。
被告郝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系被告刘某某三儿子。

原告赵换伶、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郝某某、郝某新、郝某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换伶的委托代理人宫纪兰、胡建庆,原告胡某某,被告郝某新、郝某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换伶与原告胡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郝某新、郝某峰系母子关系。原告赵换伶与被告刘某某住同一院落,原告房屋在北边、西边和南边,被告刘某某在东边,大院及街门系夥。1986年宅基地使用证上只有北房,1992年原告修盖了南房和西房。2016年2月份,原告已经把北房和南西房扣了彩钢,南房没有扣彩钢。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以被告刘某某阻拦其扣彩钢为由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988元。被告承认其家并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只有1983年买卖契约,被告认为原告南房扣彩钢会影响其东房的采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笔录等在案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房产证上只有北房,南房和西房于1992年修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原告承认自己房产证上没有南房和西房。原告所举证据无法确定本案所涉及南房是合法的建筑。被告所住房屋也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原、被告应在双方取得相关的物权所有等相关凭证后再行使各自的权利较为妥当,也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告所举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换伶、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华 审 判 员  周雪林 人民陪审员  陈 莉

书记员:王晓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