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玉兰东路18号招待所家属院1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某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赵某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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