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西苑街道办事处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负责人:聂尚海,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吴正刚,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振国与邯郸市复兴区西苑街道办事处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赵振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赵振国负担。
书记员:霍观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