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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喜诉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喜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赵建军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喜,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军,系赵某喜之子。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负责人杜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喜诉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与张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喜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喜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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