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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怡佳颖,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赵某某、刘某某不在唐山市开平区居住,并定居唐山市路北区,按照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院受理的(2018)冀0205民初619号案件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人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赵某某、刘某某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原告赵某某、刘某某的住址在唐山市开平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赵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荣

书记员: 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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