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华
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狄某某
淮安市翔和翎物流有限公司
张少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
原告赵振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某。
被告淮安市翔和翎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工业集中区8号,下简称物流公司。
负责人许佰宪,物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物流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18号,下简称太平洋财险。
代表人钱小倩,太平洋财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47#,下简称人保财险。
代表人孙强,保险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华与被告狄某某、物流公司、太平洋财险、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华以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本次诉讼为由,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赵振华负担。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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