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郭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被告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某某因养猪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7年6月11日当日被告郭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20000元。当时被告郭某某说几日就还,但是原告已经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上述欠款,但是二被告总是说今天给明天给,至今未能给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郭某某、薛某某辩称,被告是向原告借过钱,但是原告欠条不属实,欠条上的20000元已经用猪抵顶偿还了,在2018年6月4日就用猪抵顶偿还12950元,只是没有收回欠条,本案所诉的债务还欠905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某某、薛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1日郭某某向赵某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还款证据不认可,该证据上没有原告签字,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借款,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郭某某、薛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未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期利率,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本案债务只剩9050元未偿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薛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郭某某、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会来
书记员: 李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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