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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辉、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1年,被告与原告之子赵欧因地界发生纠纷,被告将赵欧使用的原告的拖拉机开到大队水厂,后原告多次要求将拖拉机开走,被告不让。现拖拉机已停放近两年,风吹雨打,没进行维护及保养,车已无法使用。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拖拉机;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被告没有侵权;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被告与原告之子赵欧因地界发生纠纷,赵欧使用原告的拖拉机放在地里,后来拖拉机被开到大队水厂,现仍在水厂存放。该拖拉机出厂编号为30503110004,柴油机编号2H1115。原告称拖拉机是被告开到水厂的,并称被告阻碍其开走拖拉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称拖拉机是被告开到水厂的,并称被告阻碍其开走拖拉机,无证据证实,其要求被告返还拖拉机及赔偿损失9000元,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立强
审判员 崔彩芬
审判员 張光亚

书记员: 代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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