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春元,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光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汉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
代表人王国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汉陵、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自愿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丽
书记员: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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