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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礼与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成礼
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柴某

原告:赵成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礼与被告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礼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成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成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赵成礼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成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成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赵成礼负担。

审判长:索书宝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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