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天,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某某,女。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的房屋座落于哈尔滨市某某某130号某某某小区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二、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1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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