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女,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
被告:吴某某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地址:吴某某104过道道东北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王炳锋,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沧州园区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肖东,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吴某某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俊强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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