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肖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的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只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闫友斌
书记员: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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