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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赵新闻、赵某、赵某某、赵三军与哈密市伊州区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哈密市东郊路,系受害人董宏兰的丈夫。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哈密市前进西路,系受害人董宏兰之长子。
原告:赵新闻,女,汉族,现住哈密市迎宾路,系受害人董宏兰之长女。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哈密市爱国南路,系受害人董宏兰之次女。
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系受害人董宏兰之小女。
原告:赵三军,男,汉族,住昆明市,系受害人董宏兰之次子。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闻,女,汉族,现住哈密市迎宾路,系受害人董宏兰之长女。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新,男,汉族,系赵新闻丈夫。
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公共交通总公司,所在地:哈密市建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所在地哈密市建国南路。
法定代表人:艾尔肯·亚合甫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哈密市伊州区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司机,住哈密市胜利路。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新闻、赵某、赵某某、赵三军与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密财产保险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月28日17时47分,被告姚某某驾驶公交车新LXXX**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密市伊州区井冈山路与幸福路交汇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遇行人通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将由北向南在人行道(斑马线)过马路的受害人董宏兰撞倒,至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董宏兰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系被告公交公司司机,且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姚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在哈密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故哈密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董宏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亲属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1175.97元以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送达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之一赵某某系某某人民法院院长,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哈密垦区行政辖区内,属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本案原告之一赵某某系某某人民法院院长,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本院指定由辖区内的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红
审判员 刁杰
审判员 王云

书记员: 咸珈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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