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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孝与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忠孝
赵喜庆(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刘红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喜庆,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新城街270号。
法定代表人彭石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忠孝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修理合同发生自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与案外人李丙银之间,上诉人赵忠孝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自李丙银处获得向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主张维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应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赵忠孝有权向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主张案外人李丙银与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合同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另,在民法领域,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指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在上诉人赵忠孝针对涉案修理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两次诉讼中,因两次诉讼均是围绕修理汽车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产生的争议,本质上两次诉的标的相同;加之前后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虽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金额不一致,但实质上并未改变两次诉讼标的指向的内容为修理合同关系,故本院认定,上诉人赵忠孝针对修理合同关系再次向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修理合同发生自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与案外人李丙银之间,上诉人赵忠孝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自李丙银处获得向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主张维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应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赵忠孝有权向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主张案外人李丙银与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合同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另,在民法领域,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指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在上诉人赵忠孝针对涉案修理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两次诉讼中,因两次诉讼均是围绕修理汽车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产生的争议,本质上两次诉的标的相同;加之前后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虽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金额不一致,但实质上并未改变两次诉讼标的指向的内容为修理合同关系,故本院认定,上诉人赵忠孝针对修理合同关系再次向被上诉人大庆勤华福瑞公司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王宣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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