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英(系赵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虎(系赵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兵(系赵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李聪,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第三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八角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区八角庙村委会),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八角庙村。
负责人:陈明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光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林区八角庙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忠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左某某、第三人林区八角庙村委会、赵忠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丽 审判员 冯涛 审判员 高莉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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