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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常某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常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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