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琴,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地址廊坊市。被告:卢少龙,男,汉族,地址廊坊市。被告:香河县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新苑小区。负责人:李海燕,该公司经理。
赵某某、王某某与卢某某、卢少龙、香河县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书记员:刘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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