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西城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温庙街屈家胡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033347XD法定代表人:刘振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员工。
赵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定州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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