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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慧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新竹县竹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艳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升。
  被告:深圳市慧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奇,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浦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慧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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