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名李宗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0534民初1387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宗鹏(旺)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福俊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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