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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赵某乙
刘焕彩
赵某甲
王江涛(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焕彩。
被告赵某甲。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乙、赵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泊汀、被告赵某乙、赵某甲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乙、赵某甲通过与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寨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寨里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村人均应分得1.3亩的承包地,二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家中的人口数与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地亩数相吻合,故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寨里村委会明确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原告的责任田误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另原告提交的电话、谈话录音中,二被告亦表示愿将土地归还给原告。综上,原告所诉事实证据充分,其请求确认并返还土地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赵某乙名下的承包地村南2.8亩、村南0.45亩(四至详见查明部分)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该承包地地上清理完毕并返还给原告赵某某;
二、确认被告赵某甲名下的承包地大方1.3亩(四至详见查明部分)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该承包地地上清理完毕并返还给原告赵某某。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乙、赵某甲通过与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寨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寨里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村人均应分得1.3亩的承包地,二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家中的人口数与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地亩数相吻合,故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寨里村委会明确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原告的责任田误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另原告提交的电话、谈话录音中,二被告亦表示愿将土地归还给原告。综上,原告所诉事实证据充分,其请求确认并返还土地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赵某乙名下的承包地村南2.8亩、村南0.45亩(四至详见查明部分)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该承包地地上清理完毕并返还给原告赵某某;
二、确认被告赵某甲名下的承包地大方1.3亩(四至详见查明部分)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该承包地地上清理完毕并返还给原告赵某某。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审判员:王红
审判员:陈彦红

书记员:王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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