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高基庙镇。法定代理人:夏方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赵志强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高基庙镇。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与被告谢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强以原告尚在治疗赔偿金额不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赵志强负担。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耿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