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强
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田某
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是事务所)
原告赵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强诉被告田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志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志强负担。
审判长:杨爱净
书记员: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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