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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被告王艳红。委托代理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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