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江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宣告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荔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白庙河乡刘氏祠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与申请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江某某离家出走,后再未与家里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罗田县公安局白庙河派出所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罗田县白庙河乡刘氏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江某某的丈夫,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江某某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被申请人江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期间经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江某某为失踪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江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江某某的丈夫,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江某某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被申请人江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期间经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江某某为失踪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江某某为失踪人。
审判长:曹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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