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赵淑梅,女,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杰,被告王某某、赵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二被告因其儿子王建伟做生意需要,先后分别于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8日分八次共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6月8日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当时口头承诺暂时借用,会尽快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至今未能还分文借款。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碍于双方间的亲戚关系,一直等待二被告主动还款至今。但二被告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原告主张还款时,二被告还恶语相加。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王某某向赵某某借款25万元。至今,二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其儿子王建鹏,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淑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赵淑梅应当承担共同的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赵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王某某、赵淑梅担负。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爽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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